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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事故处理流程和库存控制系统制约条件

来源: 东丰物流   作者: 张玉翊   2019年9月11日 10:27

货运事故处理流程:

(一)货运事故范围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变质、污染等情况,给货物造成损失及误运送、误交付等严重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货运事故。

(二)货运事故处理

发生或发现货运事故时,车站应在当日按批编制货运记录,记录有关情况。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交接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或依据有关规定,需作证明时,应编制普通记录。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丢失,不能判明事故发生原因或损坏程度时,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托运人协商,也可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编制货运事故鉴定书。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现违反政府法令,危及运输安全等情况,承运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编制记录,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处理。承运人无法处理的意外情况,立即通知车站转告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货运事故发生后,处理单位通知有关各方组织调查分析,确定货物损失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单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出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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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承运人自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时止,对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自然属性、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押运人的过错。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或押运人的过错,使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造成损失时,托运人、收货人应负赔偿责任。

(四)提赔

收货人或托运人在接到承运人交给的货运记录后,认为是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可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提出赔偿要求时,须填制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物全部丢失时或票据丢失时为运领货凭证和货票丙联)、货运记录、货物损失清单和其他证明材料。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时,须提出货运记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间为180日。有效期间的起算时间:货物丢失、损坏或铁路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约当日,货物全部损失未编有货运记录时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31日,其他赔偿为发生事故的次日。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跨及2个铁路局以上的赔偿要求为60日)进行处理,并答复要求人。要求人收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未提出异议,即为结案。对于承运人的审理结果有不同意见时,应自收到承运人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异议,逾期则视为默认。

1.需求的不确定性。在许多因素影响下,需求可能是不确定的,如突发的热销造成的需求突增等会使控制受到制约。

2.订货周期。由于通讯、差旅或其他自然的、生理的因素。订货周期不确定,会制约库存控制。

3.运输。运输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必然会制约库存控制。

4.资金制约。资金的暂缺,资本运动不灵等会使预想的控制方法落空。因而也是一个制约因素。

5.管理水平的制约。管理水平达不到控制的要求,则必然使控制无法实现。

6.价格和成本的制约等。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理中,书面委托协议、订舱协议或提单等是审查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的依据。从诉讼证据角度分析,传真或口头约定的内容在发生争议时很难确定,裁判者往往需要综合参考提单的表面记载、当事人的行为及其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贸易术语等与运输相关的条款,据此对运输和货代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权利义务作出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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